(四)落实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源头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改革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准确掌握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有关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等五项工作,确定任务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应措施,层层分解,推动落实。省政府每年要对各市县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并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