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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援助就业困难对象。

  各级政府要对下列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二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1.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招用就业困难对象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一些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月工资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三、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对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按照与服务成效挂钩的原则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推荐其中1名就业困难对象成功就业的,给予300元补贴;每推荐1名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成功就业的,给予2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者进行各类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低于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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