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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社会保险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累计不超过3年。

  4.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5.资金奖励。各类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灵活就业。各级政府对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就业并申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0%。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如下:

  1.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其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一年。

  3.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保补贴证明,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按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其个人缴费证明,按照申请程序为其代办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及缴费手续。

  上述灵活就业人员属省直单位的,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应向省就业局申报就业,并由省就业局按上述程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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