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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减免税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地方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对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大力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在坚持“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战略的同时,要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新增就业的具体任务与新上项目相联系,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和企业,解决基本的民生问题。要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结构,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挥其在吸纳劳动力方面的独特优势。要认真落实《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更多地创造就业岗位。

  2.减免税收。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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