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海南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就业的方针,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就业服务,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
(一)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各项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相应扶持政策:
(1)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不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