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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扩面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要开设个人缴费专门窗口,方便参保缴费。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制定年度扩面计划,并于当年2月份前向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下达扩面任务;要对扩面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督促扩面工作的开展;要改进管理服务方式,采取建立社保登记与工商年检联动机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提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建立我省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决策、协调和议事作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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