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6〕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精神,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紧紧围绕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这一主线,以确保发放、扩大覆盖范围、改革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以解决。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对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实行重点监控,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养老金发放到位。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