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饲料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引进设备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在郊区投资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和提升产品质量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市农委、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八、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列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对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有关工作。
九、各区县担保公司、担保机构,把市级龙头企业作为信用担保体系的重点扶持对象,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十、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发展方向的,市科技部门予以择优扶持。
十一、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龙头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的活动,由市商务局运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立项扶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继续抓好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各郊区县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区县扶持政策,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合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