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修改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农发〔2006〕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入战略性调整的新阶段。近年来,我市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发展,正成为拉动郊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的要求,加快农产品加工贸易发展,提出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一、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进入市场,积极吸纳本地农民转移就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为推动龙头企业发展,按照《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新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行业,参考企业地方级税收贡献情况,对企业有发展前景,符合政府鼓励产业政策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给予专项支持。
三、对从事农产品加工、再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