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防治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管,各市、县要做好每年度经费预算的工作计划。
4.各市、县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6-2010实施计划。
(二)落实结核病人发现的各项措施。
1.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结核病专科医院、厂矿企业医疗单位、个体诊所)要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结核病人的发现、疫情报告、网络直报和转诊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2.对传染病网络直报中未到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
3.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结核病痰涂片检查点的检查和质量控制。
4.开展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检查。
5.在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中开展病人发现工作。
6.会同教育部门在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积极开展结核病控制工作。
(三)实验室工作。
1.加强省级结核病实验室的建设,促进和提高对全省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研究能力。
2.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全面推广新的实验室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痰检质量。按照实验室室间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加大对实验室工作的督导力度和频度,保证督导的质量。
3.加强结核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改善各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条件,逐步达到国家所要求的生物安全标准。
4.根据工作需求,逐步开展痰结核菌分离培养,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实验。
(四)提高病人治疗管理质量。
1.对涂阳病人采用以医务人员为主的全程督导治疗;对涂阴病人实行强化期督导治疗。
2.各级结防人员严格按《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对结核病治疗管理督导与访视。切实落实全程督导化疗措施,确保病人全程规律服药,及时了解病人痰菌变化情况。
3.要密切关注病人的治疗情况,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给予及时处理。
(五)监控与评价。
1.认真执行全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完善我省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开展督导工作,规范督导方法,提高督导质量。
3.充分利用各种监测资料,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对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六)药品供应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