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5年度
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608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5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侯政地〔2005〕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9.4798公顷(其中耕地16.41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闽侯县甘蔗镇长江村集体所有水田2.958公顷、菜地0.0441公顷、园地0.463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1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7公顷,化龙村集体所有水田0.4126公顷、园地0.664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3公顷,三英村集体所有水田0.5978公顷、菜地4.7861公顷、园地1.681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92公顷,山前村集体所有菜地2.1285公顷,十字村集体所有园地0.0269公顷,五福村集体所有菜地5.4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8966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918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882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25.697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教育和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