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族团结不断巩固,社会治安秩序良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联谊和评选表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活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平等、团结、友爱、互助蔚然成风。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到群防群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黄、毒、赌"等社会丑恶现象,治安形势良好,群众有较强安全感。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实基层治安管理队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疏导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八)科教文卫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城区)战略和人才强市(城区)战略,扎实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成效显著。健全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社会疫情防治和应急机制。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文化市场秩序良好,繁荣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落实。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设施配套,居民健康水平高于全区同类城市(城区)。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文明城市(城区)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进行评选表彰。凡是符合文明城市(城区)标准的地级市、县级市(区)均有资格申报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自治区文明城市(城区)一般从连续保持三年的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城区)中产生。
第九条 文明城市(城区)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时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抽检。每届期满后,届满的城市(城区)须重新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条 申报文明城市(城区)先由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城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地级市可直接向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经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审核之后,再向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文明城市(城区)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