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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社区管理办法


  第十条 文明社区实行逐级创建。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级文明社区分别由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审批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核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社区的命名实行届时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由命名机关适时进行抽检。届满后,由社区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组织验收、命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协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及管理办法,抓好本地区文明社区的创建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社区要根据文明社区标准,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社区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把创建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居民群众。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文明社区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牌匾。

  第十六条 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文明社区的,分别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文明社区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若条件允许,街道办事处可报请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同意,根据实际情况发给社区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社区每年要向直接命名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做一次工作(书面)汇报。在届期内,命名机关随机进行抽检。对创建工作质量下降或不具备文明社区标准的社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社区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被撤销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经过认真整改,达到文明社区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社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社区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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