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健全,幼儿园、医疗站、便民食堂、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厕所等基本的社区服务网点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服务人员做到培训上岗,优质服务。发展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举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等实体,积极安排待业青年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建立各种为民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美化环境、帮困助弱、智力咨询、文化娱乐等便民服务活动。
(三)治安秩序良好。社区单位和居民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和社会安全教育活动,群众法制观念普遍较强。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完善,社区治安组织健全,有专兼职治安队伍。社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群众普遍有安全感。建立健全各类帮教小组和帮教措施,帮教安置工作落实。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矛盾纠纷,消除社区各种不稳定因素。
(四)环境整洁优美。社区内道路实现硬化,路面平整、清洁、通畅。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装置完好。建立清扫保洁员队伍,落实责任制,单位、居民楼院整洁、卫生。积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切实将"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工作之中。
(五)文化生活丰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依托社区资源和人才优势,利用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俱乐部等文化场馆,组织居民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充实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重视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社区有固定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六)人际关系融洽。建立文明市民学校,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蔚然成风。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团结友爱互助,"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社区居民和睦相处。
第三章 申报和命名
第八条 创建文明社区,首先由社区提出申请并征得所属街道办事处文明委同意后,逐级向县(市、区)、地州市和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自治区级文明社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中产生。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文明社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文明社区申请登记表;(三)创建实施方案、总结和近两年的大事记;(四)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推荐报告;(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