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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社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社区管理办法
(新文明字[2005]05号 2005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加强文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文明社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社区是文明城市的基础,是城市"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总体文明水平较高、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社区,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以提高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拓展社区服务,维护治安秩序,美化居住环境,丰富文化生活,普及科学知识,方便群众生活,密切人际关系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社区建设水平,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城市基层的有效载体。各地要确立创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动员社区各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同创共建。

  第五条 文明社区分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验收、命名。文明社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创建文明社区,应由各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以社区内文明单位为骨干,组织社区内居民、单位进行共建联建。

第二章 标准

  第七条 文明社区应达到以下六条标准:
  (一)社区管理规范。成立专门的社区管理组织,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驻区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选派代表参加。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对社区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制定完善社区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具体,落实到位,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和评选"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和"文明市民"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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