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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办法

  (五)安全保障有力。风景旅游区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工作落实。消防、防盗、救护等设施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建立紧急救援体系,配有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备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风景旅游区建有派出所或治安分队,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景区无流氓团伙寻衅滋事,无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六)管理严格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对本景区实行有效管理。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均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安全、保卫、卫生、环保、导游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游客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七)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创建活动有组织领导,有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有活动载体,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切实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使风景旅游区的"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位居自治区各风景旅游区前列。

第三章 申报、命名

  第六条 凡具备国家AAA级以上(含AAA级)旅游区(点)的风景旅游区,方可申报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景区自愿向自治区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文明办牵头并会同建设厅、旅游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审批命名为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景区中产生。

  第七条 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考核验收,主要采取听(创建总体情况汇报)、看(环境、基础设施、制度等建设情况)、查(创建规划、实施方案、目标管理、工作业绩、精神文明大事记)、问(召开座谈会或单独提问)、议(考核验收小组进行评议)以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等办法进行。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九份,分别报自治区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各三份):(一)申请报告;(二)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申请登记表;(三)申报景区的自测报告;(四)创建工作规划、总结和近三年的大事记;(五)地州市文明办、建设局、旅游局的推荐报告;(六)国家AAA级以上(含AAA级)旅游区(点)命名文件;(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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