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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办法
(新文明字[2006]03号 2006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把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是命名机关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景区内环境优美、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风景区、旅游区(点)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旅游区是指具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具有明确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域。

  第四条 在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由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全区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文明风景旅游区应达到以下七条标准:
  (一)资源利用合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风景旅游区的法规、规章,依法保护、建设、管理风景旅游区。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坚决杜绝破坏性开发,防止"建设性破坏"。做到景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的要求,景观、文物、古建筑保护措施先进、得力,保证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环境整洁优美。要建立健全清扫保洁队伍和保洁制度,保持景区景点清洁卫生。风景旅游区的地面、水面、绿地干净、整洁。建有环保节能型公共厕所,标识醒目,卫生达标。垃圾箱(桶)布局合理、造型美观、实用。景区内垃圾、污水处理,废气、噪声排放均符合国家标准。
  (三)基础设施齐全。要加强景点景观建设,每个风景旅游区要建成若干个品牌景点景区。建筑布局合理,且与景观相协调。各类说明、标识设置规范,清洁美观。景区要按照规划,建设较为方便的道路交通、停车场、住宿饮食、商业网点、文化娱乐等基础设施,满足广大游客的需要。
  (四)服务文明周到。以游客为中心,制定并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制度,工作人员、导游人员坚持持证上岗,为游客提供文明、规范、细致、周到的服务。导游讲解要准确、生动,无封建迷信、庸俗有害内容和要小费、吃回扣等不文明现象。景区内设有提供咨询、接受投拆、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景区市场管理有序,经营者挂牌服务,文明守法,无价格欺诈、坑蒙拐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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