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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行业管理办法

  (一)申请报告;
  (二)自治区级文明行业申请登记表;
  (三)创建工作规划、总结和近两年的大事记;
  (四)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地州市或县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推荐报告;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命名

  第十条 文明行业实行逐级创建。自治区级文明行业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验收、审批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行业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核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在当地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文明行业的命名实行届时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期内,每年须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提请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或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验。届满后,由行业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组织验收、命名。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文明行业每年要向直接命名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做一次简要的工作(书面)汇报。

  第十四条 文明行业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自治区、地州市级文明行业分别由自治区、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自治区级文明行业在地州市的,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所在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行业的标志是"文明行业"牌匾。机关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的"文明行业"牌匾。

  第十六条 对文明行业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为文明行业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颁发文明行业牌匾和命名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文明行业,从命名的当年起,每年可凭自治区文明办开发的自治区级文明行业奖金通知单,单独发给单位职工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届满复验合格的,可单独发给单位职工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由本行业自筹等。地州市级文明行业可依照本条减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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