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事业发展,学习风气浓厚。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努力培育具有时代特色的行业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先进文化成为主旋律,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精神面貌好。注重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创建学习型组织,争作知识型职工,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蔚然成风。
(四)行业管理科学,职业行为规范。按照行业特点、工作职责和创建要求,制定具体明确、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岗位行为规范,全面规范行业每个岗位的生产行为、服务行为、经营行为、管理行为,实现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守法经营、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行风监督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行业风气正,社会评议良好以上,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五)环境建设优美,社会治安良好。树立环保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全行业各单位做到道路硬化,四周净化,庭院绿化,环境美化,无脏、乱、差现象,60%以上单位建成花园式单位并逐年有所增加。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行业内各单位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井然。
(六)工作实绩突出,创建工作扎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行业"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各项主要业务指标位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广泛深入地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文明处(科)室、文明站所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职工参与率100%,建成率85%以上。创建自治区级文明行业,其行业主管机关要建成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行业内独立核算单位85%以上建成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其余单位建成地州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地州市级文明行业,其行业主管机关要建成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行业内独立核算单位85%以上建成地州市级文明单位,其余单位建成县级文明单位。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创建文明行业的行业牵头部门应是县(处)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县(处)级的行业主管机关。
第八条 创建文明行业,首先由本行业提出申请并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向地州市、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自治区级文明行业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地州市级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中产生。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或地州市级文明行业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