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行业管理办法
(新文明字[2004]22号 2004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各行业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行业"三个文明"建设任务紧密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和内在要求。
第二条 文明行业是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或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在全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行业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风为主要任务,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示范,努力提高全行业服务质量和文明程度,整体推进各行业"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文明行业分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实行分级创建,分级验收、命名。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的行业范围,主要包括工商、税务、金融、邮政、电信、民航、铁路、交通、气象、电力、公安、建设、海关、旅游、卫生、检验检疫等行业。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文明行业必须达到以下六条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全员普遍参与。行业内各级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管理考核,常抓不懈。成立创建文明行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创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业主管机关有常设的文明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落实。行业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普遍参与,争创意识强,积极性高。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坚持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放在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首位并贯穿始终。深入贯彻《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着力倡导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普遍提高。着力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广大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活动,全力打造"诚信"品牌,把"诚信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创建活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