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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

  (一) 收款方凡能够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发票处理。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重新开具退款发票;对于发生差额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将重新开具发票的记帐联和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作为冲减收入的记帐依据。
  (二)收款方凡不能够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退款重新开具发票时,收款方要在重新开具发票的“项目”栏中填开“退×××款项或退×××多收款项”,按照实际的退款金额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收款方应将已重新开具的退款发票的记帐联和原已开具发票的复印件或原已开具发票的发票号码、密码、项目内容、填开金额等书面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记帐联的背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纳税人凭此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四、 关于有奖发票兑奖问题
  (一)对持有未按规定填开或填开项目不齐全的有奖发票兑奖人,应按照有奖发票兑现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兑现奖金事宜,同时将此发票留存或复印转交本局的检查部门进行处理。
  (二)对于自愿承担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义务的纳税单位,可以不受小面额奖金的限制,授权其所有奖项资金的兑现。
  五、关于税控装置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问题。自2003年5月1日起我市经过招投标又确认了6家税控装置供应商和6家代理服务商,扩大了纳税人的选择范围。为此增设《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此表为统一式样,由各税控装置服务商自行印制并交给指定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办理完发票核定后,按照纳税人选择使用的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的类型,填写《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税务机关核准后签字盖章(所章)交给服务商,此表作为纳税人选购机型、服务商办理初始化手续和税控安全部门进行税控初始化的依据。
  (二)各区、县局、分局要备存本地区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提供的各式税控装置产品各5台,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为纳税人更换使用。
  (三)纳税人的税控密码器和税控报数卡发生丢失或非正常损坏的,应由负责税控装置管理的机构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关于IC卡不能正常报数的处理问题
  各区、县局、分局,在办理发票发售过程中,凡发生IC卡不能正常报数的,填写《税控装置IC卡非正常情况处理表》并将此表返回纳税人交代理服务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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