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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段”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票〔2003〕322 号 2003年5月2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2002年8月1日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来,部分区、县局、分局陆续反映了在实施改革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关于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票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取得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二、 关于税控机打印发票填开外币问题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凡纳税人以外币结算业务开具发票的,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折算办法将折算的外币金额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
  三、 关于办理退款重新开具发票问题
  对使用税控装置填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收款方),在向消费者(以下简称付款方)办理退还款项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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