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要充分发挥职工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认真履行报批程序。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施方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无主管(监管)部门的径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中央驻鲁企业径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其他各类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搞好政策衔接,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落实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将审核意见及时函复企业(附件2),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效挂钩政策和工资指导线规定,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工资指导线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资申报税前扣除。所有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经核准发放的工资,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企业要按规定制定、报送工资指导线方案,并于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函复意见书后7日内,将函复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职工对工资指导线方案有重大异议的,要暂停执行并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将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制定、核准(备案)、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垄断企业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企业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真予以纠正,对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显失公平特别是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