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鲁劳社〔2005〕4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
劳动法》“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规定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5〕19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均应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经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中央驻鲁企业从今年起,执行我省工资指导线的规定。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企业要根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等情况。(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润(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企业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须同时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审核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一)上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批复方案;(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三)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五)上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六)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