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山东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山东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一、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和职责任务明确,定期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协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园区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达100%,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充分,程序合法,经济补偿符合规定。
三、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职工工资随企业发展和效益增长逐年提高。
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没有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六、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殊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七、劳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条件符合各级政府规定。职工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职工定期健康检查,无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发生。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招用童工、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工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工作达到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标准。
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教育职工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能水平逐年有所提高。组织员工开展技能竞赛、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