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创建活动列入重要日程,专题研究创建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支持。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园区内大力宣传《
劳动法》、《
工会法》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设区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评审办法,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工业园区尽快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要及时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情况,帮助园区和企业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三)评审与考核。申报“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向所在地市级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组织进行评审,并将初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授予“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颁发标牌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的单位,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由省另行制定。考核由市组织实施,省进行抽查。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收回标牌和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
(四)评选表彰。各地要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里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选(评选标准另行制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进行表彰。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在评选先进和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企业家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