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意见
(鲁劳社〔2005〕5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新型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规范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为核心,以实现园区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目标,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经济发展,维护园区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从 2006年起至2008年用3年时间,在全省各类工业园区逐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工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区、科技园区、工业集控区以及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共分3个阶段进行。2006年为试点阶段。各设区的市要选择2至3个工业园区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选点试行。此阶段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行业”和“和谐劳动关系片、区”等为重点。2007年为推广阶段。各设区的市及已开展创建工作试点的县(市、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重点试点“单位”扩大到整个园区;将试点园区推广到所辖工业园区的50%以上。2008年为全面实施阶段。全省所有工业园区都要全面开展创建工作。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工业园区内企业普遍建立 “单位和职工自我调节、自我规范、平等协商、劳动保障制度落实、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推动全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创建标准
根据《
劳动法》和《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制定了《山东省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该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地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