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进行岗位轮换、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企业裁减人员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理由、裁减人员数量、裁减人员条件、经济补偿来源、企业与职工债权债务、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及裁减人员的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去向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不得裁减人员。严禁企业随意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企业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在同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50人以上者、其他企业终止劳动关系10人以上者,必须提前30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裁员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和干预。
(二十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平等就业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状况调查,了解分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意向、就业渠道、职业培训、收入和家庭生活等基本情况。
(二十五)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我省促进就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六)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