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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十八)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地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把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要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四、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各地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社会失业率、登记失业率以及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人数增幅等相关数据,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社会稳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以确定本地区不同时期的失业预警线,失业人员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进行预警,并报请政府采取措施缓解矛盾,减少或杜绝因失业压力造成的不稳定因素。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企业关闭破产户数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按照方案规范有序地实施阳光操作。对依法破产企业,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债务、清偿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转移等相关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破产企业失业人员,要通过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要结合审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安置原企业50%以上有就业能力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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