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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3、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就业服务诚信制度、诚信标准、诚信档案,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充实劳动就业服务队伍,加大就业服务力度。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和低保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十三)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建立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社区与担保机构签订信用担保协议,由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建立信用社区公示制度,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

  (十四)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率高的培训单位作为定点机构,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十五)推动全民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创业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支持服务体系。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开发新岗位,促进再就业。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加挂创业开业指导中心,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创业活动,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企业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十六)加强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组织劳务输出、收集劳务信息、处理劳动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地方,原则上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主要输入地统一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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