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但最高标准要控制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以内,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七)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八)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各地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省内跨地区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应享受与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政策。建立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公示举报制度,严把审核关和批准关,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和跟踪管理《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
三、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管理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1、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2、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
3、按照统一机构、统一名称的原则,整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形成省、市(州)、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就业服务网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能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方针政策,统一负责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1、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我省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已明确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按实际介绍成功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