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灵活就业管理,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灵活用工合同,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财政部门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凭证核拨补贴资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其申报。

  (六)建立再就业援助长效制度。要把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由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