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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1日)修改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同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实施监管,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特制订《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二、自行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备案表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自己负责将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
  (四)已落实餐厨垃圾处置厂(场),且该处置厂(场)经市市容环卫部门审批设立。
  第五条 自行收运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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