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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

  三、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一)认真贯彻落实《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跟踪和指导,落实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制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指标和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规范用能行为。建立能源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定期发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根据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方向,推广一批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重大示范项目。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
  (二)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加速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集约化运营。建立节能型公共交通系统,推广清洁燃料汽车,公交、出租车推行油改气,鼓励购买使用低油耗汽车,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应用。
  (三)推进建筑节能。统筹市政和城乡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设要强制性执行节能50%的节能标准,推动沈阳、大连等5个较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实行集中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和分户计量。
  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变频调速技术。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占建筑材料比例要达到60%。推行绿色照明,所有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节能灯具的改造,所有城市要在2008年底前建成节能型城市照明体系。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行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26℃的最低标准。
  在农村大力发展省柴节煤的炉、窖、炕灶及新型燃料技术。
  (五)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替代能源战略。大力发展风电、水电和核电,近期规划新增风力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水电16万千瓦、核电200万千瓦。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沿海地区要开发利用海洋能,鼓励开发利用氢能。
  四、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发展纲要》,实施全省地下水保护行动,2006年基本完成全省取水计量远程实时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论证。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供水价格,理顺水价结构,2008年底前在全省实现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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