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政府对省政府依据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三、省政府对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全省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确定各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动态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四、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考核标准如下:
(一)市级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市级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补划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用面积和质量;
(三)市级行政区域内年度不出现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有一定数量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三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考核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