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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为规范申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监管工作,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补充通知》(辽公防工〔2005〕39号)的要求,认真填写《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登记表》,建立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及重要部位等情况档案,根据单位变化情况,及时对档案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坚决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切实落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项保卫措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经常性地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隐患排查处理、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等情况检查。指导、督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其他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等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加强治安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适应新时期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
  要大力加强单位治安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提高治安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新时期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特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学术交流、调研考察和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经培训合格的,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并与相关部门搞好调研规划和各项筹备工作,研究制定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规定、培训纲要等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落实治安保卫人员的各项权益保障,对在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在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中受到伤害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要通过积极推进治安保卫队伍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治安保卫队伍能力和水平。

                           省公安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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