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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要求,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检查、指导监管企业单位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化解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种矛盾,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内部各种信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指导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石油、输气等重要能源设施保护的监督,预防各类盗抢案件的发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信息产业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计算机网络管理;其他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单位要加强自身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认真落实责任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重点单位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其他单位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确保单位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有人检查,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和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得到处置。要从单位具体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推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教学等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与单位领导的业绩考核、经济利益挂钩,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切实加强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一)准确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面摸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底数的基础上,将提出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确定。提出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报本级政府确定前,应征求被确定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省、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还应征求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被政府确定后,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被确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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