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面推进和谐辽宁建设,积极打造平安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一定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确定工作目标,经常听取相关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汇报,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之中,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当中。要督促公安机关和具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真正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
(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监督指导单位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保卫人员;监督指导单位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严厉打击侵害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集中侦破和查处一批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刑事、治安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对单位有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要严格按照
《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