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2.1 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1)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处置工作。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按(Ⅰ级)响应组织实施。
4.1.2.2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对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督导,指导、部署,州、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2.3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州、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州、市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