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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 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当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省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各州、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区)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门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省内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州、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州、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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