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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加强日常监管
  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省商务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局、省教育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省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③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政府。
  (3)特殊通报
  涉及国外或者港、澳、台人员,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外事部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省政府,向省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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