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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事故上报国务院,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省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新闻办、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昆明海关等(组织机构图见附录),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1.3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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