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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要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发布实施。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分类设立规划咨询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省级规划由省咨询专家委员会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市县级规划可以委托省级规划咨询审议会论证,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论证。
  (五)加强审批管理
  在审批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规划的约束性内容,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政府和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要坚持空间均衡原则,注重经济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
  省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投资数额较大的省级重大专项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部分省级专项规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其中重点专项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特殊情况下,个别省级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批准,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市县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后,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建立评估调整机制
  规划实施评估是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只有在实施过程中经过系统、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才能对规划实施效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也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修改、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规划评估由规划编制单位,采取招投标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式进行,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原则上,各级各类规划都要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政府批准的重大专项规划,评估报告要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或同级人民政府。此外,在制定和实施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财政预算时,要贯彻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确保规划的落实。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规划评估调整、监督实施的职责。要定期开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评估和修订工作;要密切跟踪分析市县和部门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适时提出调整和修订意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有重大变化的,编制部门也要相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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