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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在规划立项过程中,要切实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通过体制创新和产业政策,为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省级重大专项规划、市县跨区域的规划,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专项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组织编制。市县的各类规划,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在审批规划立项的过程中,要依据国家政策取向,避免规划编制的随意性;要考虑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避免规划编制的盲目性;要注意与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避免规划编制的无序性和封闭性。
  (二)完善协调衔接机制
  衔接工作是杜绝规划相互矛盾的关键环节。各级各类规划要与相关的规划进行衔接,下一级规划要与上一级规划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与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关的专项规划之间也要进行衔接。规划衔接的重点主要是部分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目标与手段、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区域发展方向等。
  规划处理的都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涉及各个方面利益的调整和思想认识的统一,协调的难度很大。要建立省人民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发展和发展委员会负责区域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与国家级总体规划的衔接;各市县政府在其规划草案审定前应当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衔接;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同级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难以形成共识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协调,重大问题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发布实施。
  (三)健全社会参与制度
  各级各类规划都必须坚持规划编制过程的开放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建立快捷方便的联系沟通渠道和机制,采取开设规划专栏、定期与不定期印发工作简报、就重大问题组织研讨会和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与社会、上级与下级以及部门之间的快捷高效的联系和沟通。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公开征询意见。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划,各编制单位要进行社会公示或社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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