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编制起草;市县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政府组织,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编制起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指导和衔接工作;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行业负责编制,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和衔接工作。
(二)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
随着国家规划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规划约束性、可操作性要求提高,要求我们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突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因此,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发展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方向,通过编制规划,把形成社会共识的意志凝聚为反映了一定时期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战略,并据此制定和实施政府经济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源按全省发展战略和国家政策取向进行配置。要突出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从全新的角度和层面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切实搞好重大项目研究
重大项目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今后国家决策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能编制规划的领域要先编制规划、后审项目。这是政府职能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提前做好重大项目的筛选论证和规划布局工作,把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列入规划,促进生产力布局的合理化。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精心筛选储备一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各地、各部门研究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重大项目库。
三、建章立制,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编制规划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过程中的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评估、修订和废除等各个环节,应尽快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避免随意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定。
(一)规范规划立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