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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5]18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规划的重要作用
  规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有效实施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划体系,充分利用规划手段,实现战略目标,协调各方利益,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突出重点,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
  我省的规划体系,在行政层次上分为省级规划、市县规划;在功能上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要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互补,逐步形成我省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二级三类规划。
  (一)明确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
  总体规划是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指导性、纲领性的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重点是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区域规划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是今后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发展,把总体规划落实到具体领域,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区域内市县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依据,重点是要打破地区行政分割,优化整合区域内资源配置,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具体领域发展,并决定具体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要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县规划要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要体现地方特色,逐步转向将辖区内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的规划,突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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