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


  14.实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要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5.实行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煤矿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煤矿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每年年终,煤矿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16.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煤矿企业必须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每吨煤按8.5元自行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项预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17.煤矿企业应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18.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按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凭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延续手续。每年年底,煤矿企业应将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19.依法加大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积极赔偿执行力度。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严格按照《云南省煤矿安全事故赔偿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31号)执行。

  四、惩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

  2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包庇、纵容、放任、隐瞒煤矿违法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