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承担由于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人员担任煤矿矿长,为其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其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其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企业或者投资人负责。
9.煤矿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与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乡镇煤矿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从业人数的3%以上,最低不得少于7人。
10.煤矿企业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与技术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具有煤矿专业及时职称的人员担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乡镇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煤矿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11.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每个从业人员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个学时,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涉及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不得下井作业。
12.实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登记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个人培训和考核登记卡,登记卡上应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考核结果等内容。从业人员没有培训登记卡的,视为未经培训,不得下井作业。
13.全面开展和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制订《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暂行标准》。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每月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和考核,考核结果要定期报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矿井为单位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所属煤矿安全安全标准化进行抽样、检查,每半年汇总一次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的考核结果,并提出意见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年初组织一次对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情况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达标矿井。达到一级、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可以不进行下一年度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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