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政府法制办、云南煤监局、省煤炭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省政府法制办要分期分批地组织全省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煤矿安全执法培训。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云南煤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完善政策,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
4.提高办矿准入条件,严格办矿标准。逐步淘汰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到2006年底,要淘汰生产规模在1吨以下的小煤矿。到2007年底,要淘汰生产规模在3吨以下的小煤矿。
富煤地区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缺煤地区新建煤矿井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
5.加大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做好煤矿安全会生产项目的规划,并积极向国家争取煤矿安全生产项目资金支持,省政府继续安排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资金,各级政府要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6.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对适宜采用壁式采煤的煤层,在2006年底以前应采用壁式采煤法;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瓦斯治理长期合作关系;省属煤矿企业应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次阿培养合作关系,乡镇煤矿应与煤炭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建立人才培养合作关系。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者们在全省煤炭企业中进行专业职称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评定考试工作,实施“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登高计划”。
三、强化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并依法履行以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操作规程;(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