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只有一个子女,但配偶死亡或者离婚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条件,属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条件的;
(四)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有单方申请发证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享受退休待遇的,应当在退休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在年满60周岁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三)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载的项目包括:本人和配偶及独生子女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并加贴本人照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及其独生子女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执行。